在線打印 | |||
基本編碼: | 1101819000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81047000110039800000 | ||
事項類型: | 便民服務 | 權力來源: | 法律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稅務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民中心稅務窗口、各縣(區)稅務局 | ||
到現場次數: | 0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的納稅人 | ||
實施對象性質: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行使層級: | 縣級 | 通辦范圍: | 跨縣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其他、不需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網上查詢 電話查詢 |
進度查詢網址: | http://wsbs.gxzf.gov.cn | 進度咨詢電話: | 0771-4951943 |
結果名稱: | 《“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0 | 承諾辦結時限 | 0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市民中心五樓C座稅務局窗口 | 辦理窗口: | C504、C505、C506、C507、C508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南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轉乘220路公交車至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2號線至玉洞站D出口,沿銀海大道輔路直行約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轉乘48路公交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 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南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轉乘220路公交車至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2號線至玉洞站D出口,沿銀海大道輔路直行約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轉乘48路公交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 | ||
監督電話: | 07713221234 | 咨詢電話: | 0771-12366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無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 |
1、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10日稅總函〔2015〕482號發布)全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稅總函〔2015〕645號發布)全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
1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 | 原件或復印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無 | 否 | ||
2 | 經辦人身份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無 | 否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
1 | 無 | 無 | 0工作日 |
該辦件事項暫無中介服務 |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一)報告表的審查標準 1.對申請人提交的報告表及其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準確性審核;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 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正面印制; 4. 相關申請表格應由申請相對人、申請單位填寫并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其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審查標準 1.證明文件等材料應使用國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 復印材料應清晰可辨認; 3. 證明材料相關內容與申請書(表)保持一致。 (三)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結。 (四)提交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
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員 | 0 | 當場收件 | 接受資料 | 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關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辦理業務。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員 | 0 | 當場受理并辦理 | 辦稅服務廳核對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所載信息是否準確、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經辦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是否與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錄入變更信息;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制證與送達 | 送達 | 窗口工作人員 | 0 | 當場送達 | 依據受理結果制作文書 | 錄入系統,反饋信息確認結果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可預約 |
現場預約地址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市民中心五樓C座稅務局窗口 |
1. 申請資料是否都需要蓋單位(公司)公章? 答:除身份證復印件外,其余要求提供的資料復印件及表單均需加蓋公章。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資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報材料(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3.征收責任:對申報的稅款按規定的預算級次開票征收繳入國庫。 4.監管責任:對未入庫未申報進行催報催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 2.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3.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的; 4.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和退稅手續的; 5.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稅款的; 7.在稅款征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無 |
在線打印 | |||
基本編碼: | 1101982000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81047000110721400000 | ||
事項類型: | 便民服務 | 權力來源: | 法律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稅務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民中心稅務窗口、各縣(區)稅務局 | ||
到現場次數: | 0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的納稅人發生生產經營地址、財務負責人、 核算方式等涉稅信息事項變更的 | ||
實施對象性質: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行使層級: | 縣級 | 通辦范圍: | 跨縣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其他、不需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電話查詢 |
結果名稱: | 反饋信息變更結果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承諾辦結時限 | 0 |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5樓C座稅務窗口 | 辦理窗口: | C504、505、506、507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 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南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轉乘220路公交車至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2號線至玉洞站D出口,沿銀海大道輔路直行約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轉乘48路公交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 | ||
監督電話: | 0771-12366 | 咨詢電話: | 0771-4953239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無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 |
1、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10日稅總函〔2015〕482號發布)全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稅總函〔2015〕645號發布)全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稅總函〔2017〕402號發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優化登記信息補充采集: (一)開展“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新設立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提醒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 (二)優化納稅人信息采集環節。《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征管系統”)自動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實名辦稅、財務會計制度備案等環節采集。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登記企業,稅務機關不再要求其填報《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 |
1、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的納稅人發生生產經營地址、財務負責人、 核算方式等涉稅信息事項變更的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
1 | 變更信息的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復印件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否 | ||||
2 | 經辦人身份證明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否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
1 | 無 | 0工作日 |
該辦件事項暫無中介服務 |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一)報告表的審查標準 1.對申請人提交的報告表及其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準確性審核;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 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正面印制; 4. 相關申請表格應由申請相對人、申請單位填寫并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其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審查標準 1.證明文件等材料應使用國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 復印材料應清晰可辨認; 3. 證明材料相關內容與申請書(表)保持一致。 (三)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結。 (四)提交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
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員 | 0 | 即時收件 | 接受資料 | 當場收件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員 | 0 | 及時受理 | 辦稅服務廳核對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所載信息是否準確、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經辦人出示的身份證明是否與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錄入變更信息;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制證與送達 | 制證 | 窗口窗口工作人員 | 0 | 即時制證 | 依據受理結果制作文書 | 錄入系統,反饋信息變更結果 |
流程圖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可預約 |
預約電話 | 0771-4953239 |
現場預約地址 | 地址: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5樓C座稅務窗口 |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發生變化后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信息變更,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的,將影響納稅人信用評價結果。 4.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信息變更。 5.辦稅服務廳地址、網上稅務局網址,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網上稅務局或撥打12366查詢。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當場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送達責任:錄入系統,反饋信息變更結果; 3.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相關手續的; 2.利用職權為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在線打印 在線辦理 | |||
基本編碼: | 010036400614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75683000014231101200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規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工商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4樓市工商局外資窗口 | ||
到現場次數: | 0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網上申請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需向南寧市工商局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 | ||
實施對象性質: | 法人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行使層級: | 省級、市級 | 通辦范圍: | 不可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網上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電話查詢 |
結果名稱: | 《營業執照》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郵寄送達、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 承諾辦結時限 | 0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4樓市工商局外資窗口 | 辦理窗口: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B428號外資窗口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南寧地鐵二號線至金象站(C口)下車,步行660米,到達玉洞銀海路口站,乘坐48路公交(竹溪立交方向)在市民中心站下車,步行700米,到達南寧市民中心; | ||
監督電話: | 0771-5518546 | 咨詢電話: | 0771-4304882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市工商局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廣西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業務系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規定執行。 |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布 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申請、授予、履行及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外國(地區)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產業政策的企業,其登記管理權的授予和規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原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管理權。被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第十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后有關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號)相關規定: 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登記管理體制,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總局和經國家工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外資被授權局”)。不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和注銷登記,原則上實行屬地管轄,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最基層一級外資被授權局負責辦理。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和注銷登記,仍繼續執行級別管轄原則。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不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層一級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或在本次變更登記中發生審批機關審批權限調整 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向與審批機關同級的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同級沒有外資被授權局的,也可向上一級外資被授權局申請登記。 |
南寧市工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1.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
聯絡員變更備案。 名稱變更; 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變更負責人; 變更(營業)期限; 經營(業務)范圍; 變更企業類型;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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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否 | 注: 1.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
2 | 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僅限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提供)。 |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否 |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 |
3 | 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否 | ◆分支機構名稱變更,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應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場所(地址)合法使用證明。 ◆變更經營(業務)范圍,申請的經營(業務)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變更負責人,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因隸屬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的,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的變更事項證明復印件。 ◆變更負責人,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交批準文件。 ◆變更(營業)期限,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營業期限變更必須報部門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分支機構的營業期限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營業期限。 ◆變更經營(業務)范圍,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經營(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必須報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變更企業類型,應提交由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企業的企業類型變更證明。 | |
4 | 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工商部門核發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否 | ||
5 |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工商部門核發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否 | ||
6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負責人、營業期限、經營(業務)范圍變更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交批準文件。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否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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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 | 0工作日 |
該辦件事項暫無中介服務 |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 1.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 5.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 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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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王某 | 0 | 當場辦結 | 接收申報材料,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發《一次性告知書》。 | 簽發《一次性告知書》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王某 | 0 | 當場辦結 |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關要求,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審查與決定 | 審查 | 黃某 | 0 | 當場辦結 | 在受理項目申請后,組織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 | 提出審查意見 |
審查與決定 | 決定 | 王某 | 0 | 當場辦結 | 根據審查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 合格:準予許可 不合格:不予許可 |
制證與送達 | 制證 | 王某 | 0 | 當場辦結 | 根據決定結果制作決定文件 | 批準:《營業執照》 不予批準:制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許可決定通知書 |
制證與送達 | 送達 | 王某 | 0 | 當場辦結 | 根據申請人預留地址郵政寄送決定文件或證照 | 郵寄送達申請人。 |
流程圖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可預約 |
微信預約公眾號 | 南寧工商 |
問: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如何認定(認證)? 答: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抽查等方式,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 5.擅自增設、變更企業登記核準程序或條件的; 6.在企業登記核準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企業登記核準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
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此事項屬于國家、自治區及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市、縣分級管理。 |
在線打印 在線辦理 | |||
基本編碼: | 0100334002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75587000011531700200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規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民政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民政局 | ||
到現場次數: | 1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網上申請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南寧市高新區、經開區、東盟區三個開發區范圍內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 ||
實施對象性質: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行使層級: | 縣級 | 通辦范圍: | 不可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網上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網上查詢 電話查詢 |
進度查詢網址: | http://nanning.gxmzt.gov.cn/ | 進度咨詢電話: | 查詢電話:0771-3216955 |
結果名稱: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60 | 承諾辦結時限 | 22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33號南寧市民中心6樓D座民政局D641-642窗口 | 辦理窗口: | 南寧市民中心6樓D座民政局D641-642窗口 |
辦理時間: | 除法定節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00-17:00 | ||
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南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轉乘220路公交車至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或乘南寧地鐵2號線至玉洞站D出口,沿銀海大道輔路直行約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轉乘48路公交車在市民中心站下車,過人行天橋右轉直行約150米即可到達 | ||
監督電話: | 0771-3221234、0771-5505956 | 咨詢電話: | 0771-3216955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市民政局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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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表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原件 | 否 | 3 | A4紙 | 否 | |||||
2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否 | |||||
3 |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開辦資金驗資結果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否 | |||||
4 | 章程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否 | |||||
5 | 相應的執業許可證(須前置許可的民辦學校、民辦醫療機構、民辦養老機構等)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2.《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登記暫行辦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第九條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否 | |||||
6 | 從業人員專業資格證明(職業資格證、職稱證明、學歷學位證明等)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否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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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 | 0工作日 |
序號 | 服務名稱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實施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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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驗資審計 | 受理前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 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外;法律法規設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行政許可資格);(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有必要的場所。 |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標準如下:(一)申請表的審查標準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表)及其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準確性審核;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 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正面印制; 4. 相關申請表格應由申請相對人、申請單位填寫并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其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審查標準 1.證明文件等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復印材料應清晰可辨認; 3.證明材料相關內容與申請書(表)保持一致。 (三)專業材料的審查標準 1.格式要求:申請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民辦非企業成立登記表》申請書應載明:擬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類型和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具體理由、可行性論證、開辦資金和經費來源渠道、籌備情況、業務主管單位歸口等,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書中“簽名”處必須由本人簽字;章程草案應載明名稱及住所,成立宗旨和業務活動的業務范圍,開辦資金數額,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制度,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驗資報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住所證明包括歸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有的出具房產證書原件,租賃的出具租賃合同,借用或由其他個人、組織免費提供的,由房產所有者提供書面證明;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要經所在人事部門確認;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應載明認為申請人(單位)具備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格、同意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本機關愿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并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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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0 | 接收申報材料,所交材料齊全的,簽發《收件清單表》;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發《一次性告知書》;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 | 簽發《收件清單表》或《一次性告知書》 |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0 |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關要求,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
審查與決定 | 審查 | 17 | 工作日 | 在受理項目申請后,組織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 | 提出審查意見 | |
審查與決定 | 決定 | 5 | 工作日 | 根據審查意見作出同意成立或不同意成立登記決定。 | 合格:同意成立登記 不合格:不同意成立登記 | |
制證與送達 | 制證 | 0 | 根據決定結果制作決定文件和證書 | 批準:同意成立批文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不予批準:制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許可決定通知書 | ||
制證與送達 | 送達 | 0 | 郵寄送達決定文件和證書 | 郵寄送達申請人 | ||
流程圖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不可預約 |
1.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 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外;法律法規設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行政許可資格)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2.住所證明包括哪些? 答:歸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有的出具房產證書原件;租賃的出具租賃合同;借用或由其他個人、組織免費提供的,由房產所有者提供書面證明。 3.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有何其他要求? 答: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公務員兼任。 |
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原因。 2.審查責任:對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規定時限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準予許可的,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不準予許可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 5.監管責任: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責任,建立名稱核準審批檔案;加強名稱核準材料的檢查。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予以審核同意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監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職責的; 5.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審查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6.在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較大損失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設定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權限劃分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行使內容
南寧市民政局負責南寧市高新區、經開區、東盟區三個開發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審批。
實施條件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 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外;法律法規設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行政許可資格)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設定依據
1、1.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九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2、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3、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南寧市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的規定。
權限劃分
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二、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通知》(南府發[2017]17號)規定,市行政審批局行使審批權限。
行使內容
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變更登記。
實施條件
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在線打印 在線辦理 | |||
基本編碼: | 0101872001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75683000014233700200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規授權、規章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工商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 | ||
到現場次數: | 無限制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網上申請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依法需向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 ||
實施對象性質: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行使層級: | 省級、市級、縣級 | 通辦范圍: | 不可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網上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電話查詢 |
結果名稱: | 《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15 | 承諾辦結時限 | 1 |
辦理地點: | 1.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青秀區金湖路 65 號 1212 號;2.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青秀區鳳嶺南路 6號青秀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3.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一樓行政審批大廳工商窗口;4.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政務服務中心 5.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壯錦大道39號綠港國際中心B4棟9樓及B3、B4棟之間裙樓 | 辦理窗口: | 無 |
辦理時間: |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 ||
交通指引: | 1.南寧市民中心:可乘南寧地鐵二號線至金象站(C口),步行660米,到達玉洞銀海路口站,乘坐48路公交(竹溪立交方向)在市民中心站下車,步行700米,到達南寧市民中心; 2.專業市場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金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左轉步行或騎共享單車沿金浦路1000米至金湖北路路口,右轉200米到達南寧市工商局,乘電梯至1212號房; 3.高新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一號線至魯班路站(A口),在大學魯班路口站(往高新東車場方向)乘坐35路公交車,在高新區管委會站下車,步行100米即可到達。 4.經開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坐南寧地鐵一號線至廣西大學站(B1口),步行346米到明秀大學路口站,乘坐13路公交車(洪運公交車場方向)至那洪壯錦路口東站下車,步行1200米到達綠港國際中心B4棟9樓及B3、B4棟之間裙樓。 5.東盟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二號線至安吉客運站(B口),步行400米到達安吉站,乘坐K5路公交車(東盟經濟開發區小帽山廣場方向)至東盟經濟開發區小帽山廣場站下車,步行150米,到達武華大道37號政務服務中心。 6.青秀山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坐南寧地鐵一號線至金湖廣場站(C2),步行200米至民族金浦路口乘坐220路或者601路公交車(南寧三種五象校區方向)至南寧大橋北站,下車步行600米到達鳳嶺南路6號青秀山風景區管委會。 | ||
監督電話: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 0771-5518400;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 0771-5351056;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2310838;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6302156;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4517436;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4517436; | 咨詢電話: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 0771-2618768;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 0771-5351059;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5816880;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6305926;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4972381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市工商局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廣西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業務系統。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
1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號) | 其他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 否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
1 | 無 | 0工作日 |
該辦件事項暫無中介服務 |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 1.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 5.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
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張某 | 1 | 當場收件 | 接收申報材料,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發《一次性告知書》;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 | 簽發《一次性告知書》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張某 | 1 | 現場申請的當場受理,網上申請的2個工作日 |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關要求,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審查與決定 | 審查 | 張某 | 0 | 現場申請的當場決定,網上申請的2個工作日 | 在受理項目申請后,組織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 | 提出審查意見 |
審查與決定 | 決定 | 張某 | 1 | 現場申請的當場決定,網上申請的2個工作日 | 根據審查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 合格:準予許可 不合格:不予許可 |
制證與送達 | 制證 | 張某 | 1 | 現場申請的當場辦結,網上申請的2個工作日 | 根據決定結果制作決定文件 | 批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不予批準:制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許可決定通知書 |
制證與送達 | 送達 | 張某 | 1 | 現場申請的當場辦結,網上申請的2個工作日 | 現場發放或根據網上送證決定文件 | 現場發放或者網上送達申請人 |
流程圖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可預約 |
預約電話 | |
微信預約公眾號 | 南寧工商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的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申請人如何理解? 答:申請人為全體投資人。其中自然人投資的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投資的加蓋公章。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抽查等方式,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擅自違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或條件的; 5.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此事項行使層級內資企業屬于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分級管理。 此事項行使層級外資企業屬于國家、自治區、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市三級分級管理。 |
設定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四條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權限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根據《自治區工商局關于調整企業登記范圍的通知》(桂工商發〔2017〕24號)第-、第二規定:
一、自下文之日起,自治區工商局本級只負責對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在南寧市城區范圍內、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進行登記: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由自治區政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且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三)國家工商總局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和廣西重點企業。
二、自下文之日起,將原在自治區工商局本級登記的下列企業下放至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所在地各設區市工商局登記管轄:
(一)自然人或私營企業法人投資或控股的、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企業;
(二)需要強化事中事后屬地監管的其他企業。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4月6日國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59號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八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行使內容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負責由國家工商總局、自治區工商局登記以外的公司和由國家工商總局、自治區工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核準。
實施條件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規定:
1.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擬設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設定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3.《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登記暫行辦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4.《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
5.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
權限劃分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行使內容
南寧市民政局負責南寧市高新區、經開區、東盟區三個開發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
實施條件
1、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第八條第二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2.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必須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民政部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3〕152號)的相關規定
3.《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五、(一)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二)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三)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民政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范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活動地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設定依據
1、 1.《個體工商戶條例》 (2011年3月30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令第64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2.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經營者姓名和住所;(二)組成形式;(三)經營范圍;(四)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權限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根據《自治區工商局關于調整企業登記范圍的通知》(桂工商發〔2017〕24號)第-、第二規定:
一、自下文之日起,自治區工商局本級只負責對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在南寧市城區范圍內、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進行登記: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由自治區政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且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三)國家工商總局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自治區工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和廣西重點企業。
二、自下文之日起,將原在自治區工商局本級登記的下列企業下放至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所在地各設區市工商局登記管轄:
(一)自然人或私營企業法人投資或控股的、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企業;
(二)需要強化事中事后屬地監管的其他企業。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4月6日國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59號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八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行使內容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負責由國家工商總局、自治區工商局登記以外的公司和由國家工商總局、自治區工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核準。
實施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規定:
1.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擬設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設定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號,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3、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南寧市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的規定。
權限劃分
一、《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二、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的通知》(南府發[2017]17號)規定,市行政審批局行使審批權限。
行使內容
負責登記本轄區內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實施條件
1、 1.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1.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或者企業登記(備案)等業務,可以登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錄中國企業登記網(http://qyj.saic.gov.cn),從首頁“表格下載”欄目下載相關登記(備案)申請文書,按照登記(備案)申請文書所附填寫要求填寫。
2.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一) 設立登記
1、事項名稱: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2、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2月19日修訂)
3、申請條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5、辦理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規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參照本規范提供有關材料。
6、辦理地點 | 7、辦理時間 | 8、咨詢電話 | |
夏令時間 | 冬令時間 | ||
注冊分局:廣西體育中心C區一樓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1:00-5:00 | 9:00-12:00 1:00-5:00 | 0771-4952281 |
專業市場:青秀區金湖路65號南寧市工商局12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618768 |
青秀區:金湖路65號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5523430 |
西鄉塘區:人民西路67號新水街市場四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825101 |
興寧區:南梧路296號廣西花鳥市場旁,交警四大隊對面 | 9:00-12:00 1:30-5:30 | 9:00-12:00 1:00-5:00 | 0771-3305084 |
良慶區:大沙田德政路20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4512813 |
江南區:壯錦大道19號政府政務大廳 | 9:00-12:00 2:30-5:30 | 9:00-12:00 2:00-5:00 | 0771-4839726 |
邕寧區:彩虹路3號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3:00-5:00 | 9:00-12:00 2:30-4:30 | 0771-4792401 |
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1樓一站式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30-6:00 | 0771-5816880 |
經開區:星光大道230號政務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00-5:30 | 0771-4517451 |
華投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6305926 |
9、辦理流程:
(二)變更登記
1、事項名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
2、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2月19日修訂)
3、申請條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5、辦理材料: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 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經營范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 變更股東的,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6、辦理地點 | 7、辦理時間 | 8、咨詢電話 | |
夏令時間 | 冬令時間 | ||
注冊分局:廣西體育中心C區一樓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1:00-5:00 | 9:00-12:00 1:00-5:00 | 0771-4952281 |
專業市場:青秀區金湖路65號南寧市工商局12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618768 |
青秀區:金湖路65號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5523430 |
西鄉塘區:人民西路67號新水街市場四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825101 |
興寧區:南梧路296號廣西花鳥市場旁,交警四大隊對面 | 9:00-12:00 1:30-5:30 | 9:00-12:00 1:00-5:00 | 0771-3305084 |
良慶區:大沙田德政路20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4512813 |
江南區:壯錦大道19號政府政務大廳 | 9:00-12:00 2:30-5:30 | 9:00-12:00 2:00-5:00 | 0771-4839726 |
邕寧區:彩虹路3號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3:00-5:00 | 9:00-12:00 2:30-4:30 | 0771-4792401 |
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1樓一站式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30-6:00 | 0771-5816880 |
經開區:星光大道230號政務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00-5:30 | 0771-4517451 |
華投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6305926 |
9、辦理流程:
(三)注銷登記
1、事項名稱:公司注銷登記
2、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2月19日修訂)
3、申請條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5、辦理材料: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 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不再提交此項材料。
◆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 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因合并、分立而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4、5、6項材料,提交合并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
6、辦理地點 | 7、辦理時間 | 8、咨詢電話 | |
夏令時間 | 冬令時間 | ||
注冊分局:廣西體育中心C區一樓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1:00-5:00 | 9:00-12:00 1:00-5:00 | 0771-4952281 |
專業市場:青秀區金湖路65號南寧市工商局12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618768 |
青秀區:金湖路65號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5523430 |
西鄉塘區:人民西路67號新水街市場四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825101 |
興寧區:南梧路296號廣西花鳥市場旁,交警四大隊對面 | 9:00-12:00 1:30-5:30 | 9:00-12:00 1:00-5:00 | 0771-3305084 |
良慶區:大沙田德政路20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4512813 |
江南區:壯錦大道19號政府政務大廳 | 9:00-12:00 2:30-5:30 | 9:00-12:00 2:00-5:00 | 0771-4839726 |
邕寧區:彩虹路3號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3:00-5:00 | 9:00-12:00 2:30-4:30 | 0771-4792401 |
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1樓一站式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30-6:00 | 0771-5816880 |
經開區:星光大道230號政務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00-5:30 | 0771-4517451 |
華投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6305926 |
9、辦理流程:
(四)備案
1、事項名稱:公司備案
2、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2月19日修訂)
3、申請條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5、辦理材料:公司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有關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符合章程規定表決通過比例的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或其他批準文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提交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
◆ 增設/注銷分公司備案。增設分公司備案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注銷分公司備案提交分公司注銷登記通知書。
◆ 公司清算組備案。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公司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6、辦理地點 | 7、辦理時間 | 8、咨詢電話 | |
夏令時間 | 冬令時間 | ||
注冊分局:廣西體育中心C區一樓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1:00-5:00 | 9:00-12:00 1:00-5:00 | 0771-4952281 |
專業市場:青秀區金湖路65號南寧市工商局12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618768 |
青秀區:金湖路65號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5523430 |
西鄉塘區:人民西路67號新水街市場四樓 | 8:00-12:00 3:00-6:00 | 8:00-12:00 2:30-5:30 | 0771-2825101 |
興寧區:南梧路296號廣西花鳥市場旁,交警四大隊對面 | 9:00-12:00 1:30-5:30 | 9:00-12:00 1:00-5:00 | 0771-3305084 |
良慶區:大沙田德政路20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4512813 |
江南區:壯錦大道19號政府政務大廳 | 9:00-12:00 2:30-5:30 | 9:00-12:00 2:00-5:00 | 0771-4839726 |
邕寧區:彩虹路3號政務服務中心 | 9:00-12:00 3:00-5:00 | 9:00-12:00 2:30-4:30 | 0771-4792401 |
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1樓一站式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30-6:00 | 0771-5816880 |
經開區:星光大道230號政務服務中心 | 8:30-12:00 2:30-6:00 | 8:30-12:00 2:00-5:30 | 0771-4517451 |
華投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 | 9:00-12:00 3:00-5:30 | 9:00-12:00 2:30-5:00 | 0771-6305926 |
9、辦理流程:
在線打印 在線辦理 | |||
基本編碼: | 0141532002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75683000014233700400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規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工商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 | ||
到現場次數: | 無限制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網上申請 | 辦理形式: | 網上辦理、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依法需向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公民。 | ||
實施對象性質: | 自然人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行使層級: | 縣級 | 通辦范圍: | 不可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網上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不需年審或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電話查詢 |
結果名稱: | 《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現場核驗送達 | ||
法定辦結時限: | 15 | 承諾辦結時限 | 1 |
辦理地點: | 1.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青秀區金湖路 65 號 1212 號;2.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青秀區鳳嶺南路 6號青秀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3.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高新區濱河路1號火炬大廈一樓行政審批大廳工商窗口;4.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武華大道37號政務服務中心 5.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壯錦大道39號綠港國際中心B4棟9樓及B3、B4棟之間裙樓 | 辦理窗口: | 無 |
辦理時間: |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 ||
交通指引: | 1.專業市場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1號線至金湖廣場站下車C2出口左轉步行或騎共享單車沿金浦路1000米至金湖北路路口,右轉200米到達南寧市工商局,乘電梯至1212號房; 2.高新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一號線至魯班路站(A口),在大學魯班路口站(往高新東車場方向)乘坐35路公交車,在高新區管委會站下車,步行100米即可到達。 3..經開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坐南寧地鐵一號線至廣西大學站(B1口),步行346米到明秀大學路口站,乘坐13路公交車(洪運公交車場方向)至那洪壯錦路口東站下車,步行1200米到達綠港國際中心B4棟9樓及B3、B4棟之間裙樓。 4.東盟工商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南寧地鐵二號線至安吉客運站(B口),步行400米到達安吉站,乘坐K5路公交車(東盟經濟開發區小帽山廣場方向)至東盟經濟開發區小帽山廣場站下車,步行150米,到達武華大道37號政務服務中心。 5.青秀山分局辦照大廳:可乘坐南寧地鐵一號線至金湖廣場站(C2),步行200米至民族金浦路口乘坐220路或者601路公交車(南寧三種五象校區方向)至南寧大橋北站,下車步行600米到達鳳嶺南路6號青秀山風景區管委會。 | ||
監督電話: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 0771-5518400;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 0771-5351056;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2310838;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6302156;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4517436; | 咨詢電話: | 南寧市工商局專業市場分局登記股 0771-2618768;南寧市工商局青秀山風景區分局登記股 0771-5351059;南寧市工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5816880;南寧市工商局東盟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6305926;南寧市工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登記股:0771-4972381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市工商局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廣西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自治區政務服務通用軟件系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業務系統。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
1 |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1.《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申請人自備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字 | 否 |
|
|
|
|
|
|
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
1 | 無 |
|
0工作日 |
該辦件事項暫無中介服務
|
審查方式:形式審查。 1.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 5.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
環節 | 步驟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辦理時限說明 | 辦理內容 | 辦理結果 |
---|---|---|---|---|---|---|
申請與受理 | 收件 | 張某 | 1 | 現場受理 | 接收申報材料,所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發《一次性告知書》;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 | 簽發《一次性告知書》 |
申請與受理 | 受理 | 張某 | 1 | 當場收件 |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關要求,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并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簽發《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
制證與送達 | 送達 | 張某 | 1 | 當場送達 | 現場發放決定文件 | 現場送達申請人 |
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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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可預約 |
預約電話 |
|
微信預約公眾號 | 南寧工商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的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申請人如何理解? 答:申請人為全體投資人。其中自然人投資的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投資的加蓋公章。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登記申報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抽查等方式,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辦理的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的; 2.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辦理的或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未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糾紛或財產損失的; 4.擅自違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或條件的; 5.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事項名稱】代開發票作廢
【事項描述】
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已代開普通發票需作廢的,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作廢已代開的發票。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已開具發票各聯次 | 1 份 | |
2 | 作廢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 | 1份 | |
3 | 經辦人身份證明 | 1份 | 查驗原件,取消復印件的報送 |
【辦理渠道】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2.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稅務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作廢已代開的發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事項名稱】發票繳銷
【事項描述】
納稅人發生清稅注銷或發票換版、損毀等情況的,應當到稅務機關繳銷空白紙質發票。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發票領用簿》 | ||
2 | 需繳銷的空白發票 |
【辦理渠道】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退還已繳銷的空白發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辦稅服務廳地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事項名稱】發票認證
【事項描述】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自開具之日起360天內進行認證,對發票信息進行識別、確認。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原件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1 | 發票聯原件 | 抵扣聯無法認證的納稅人 | ||
2 | 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未認證的 | ||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市內任一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2.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認證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進行認證。
4.納稅人對認證通過的發票在次月申報抵扣,未及時申報抵扣的詳見“未按期申報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申請”事項。
5. 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其繳納的技術維護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無需認證。
6.納稅信用級別為A、B、M、C級別的納稅人,可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抵扣,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到稅務機關認證。
7.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事項名稱】發票驗舊
【事項描述】
納稅人應當將已開具發票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或紙質方式,報送稅務機關查驗。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賬聯) | 已上傳電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 |
2 | 作廢發票全部聯次 | 原件查驗退還 |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市內任一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2.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驗舊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開具發票作廢的,驗舊時應提供全部聯次。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事項名稱】代開增值稅發票
【事項描述】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代開申請。
【報送資料】
1. 納稅人轉讓取得的不動產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 1份 | ||
2 | 轉讓取得的不動產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 1份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申請代開發票人身份證明 | 代開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代開申請人為單位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
受讓方身份證明 | 受讓方為自然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受讓方為單位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轉讓方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2.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 1份 | ||
2 | 出租不動產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 1份 | ||
3 | 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3. 代開其他發票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 1份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代開申請人為自然人 | 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其他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 | 1份 | ||
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 1份 | |||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市內任一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2.電子稅務局(http://www.gxgs.gov.cn:8105/bsblt/)
3.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已代開增值稅發票需作廢的,在代開當月,納稅人可向原代開機關申請作廢已代開的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5. 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業、證券業、信用卡業和旅游業企業,向代理人或經紀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經紀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時應出具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6.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不征稅。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
7.自然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申請人無法到場的,可由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
8.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應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納入稅收管理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0.自然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1.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12.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13.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事項名稱】發票領用
【事項描述】
納稅人根據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在稅務機關核定的范圍內領用發票。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 1份 | |
2 | 《發票領用簿》 | 1份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 1份 | 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市內任一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2.電子稅務局(http://www.gxgs.gov.cn:8105/bsblt/)
3. 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還要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可以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 非首次領用發票納稅人,應事前辦理發票“發票驗舊” 事項。
5.納稅人在每個申報期內首次領用發票前,需要完成納稅申報和報稅清卡事項。
6.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
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條。
7.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其普通發票用量。
8.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9.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用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用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用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
10.通過電子稅務局申領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通網上辦稅服務功能,經辦人須經單位在網上辦稅平臺授權。
11.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納稅人,以及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稅收風險等級低、尚未評級的納稅人(不包括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可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增值稅發票。
12.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13.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納稅人,以及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稅收風險等級低、尚未評級的納稅人(不包括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可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增值稅發票。
1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請,審批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項目編號24005。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接收;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辦理結果。
(4)本事項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6)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核定。
(7)提示納稅人申請批準后,持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發行或變更事宜。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依據已辦理增值稅發票核定納稅人的申請,根據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對其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單次(月)領用量、離線開具時限、離線開具總金額進行調整,以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予以變更。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報送資料】
(1)《發票領用簿》。
(2)《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3)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復印件)。
(4)IC卡、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內通知納稅人調整《發票領用簿》相關內容;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5)以下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辦稅服務廳按照納稅人需要即時辦理:
——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
——市國稅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項即時辦理規定。
(6)提示納稅人IC卡或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的變更事宜。
政策依據:
實際情況:發票調整變化不需要金稅卡變更。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納稅人的申請,核定其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單次(月)領用數量及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2份。
(2)稅務登記證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自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獲批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次核定發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不超過25份。
(6)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稅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納稅人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還應設定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
(7)以下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辦稅服務廳即時辦理:
——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
——市國稅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項即時辦理規定。
(8)提示納稅人發票認證、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發行和抄報稅辦理事宜。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業務描述】
用票單位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
【報送資料】
(1)《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
(2)稅務登記證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辦理時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資料信息傳遞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
文件依據: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 【業務描述】
對已報驗登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據其申請核定其使用發票種類、單次(月)領用數量和開票限額。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需要辦理擔保的,收取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或要求提供保證人;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其普通發票用量。
(6)提示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后,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和繳銷手續。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 【業務描述】
對已辦理普通發票核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據其申請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發票種類、單次(月)領用數量和開票限額。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發票領用簿》。
(3)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復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內通知納稅人調整《發票領用簿》核定內容;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調整其用量。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 【業務描述】
對已辦理稅務登記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依據其申請核定其領用發票的種類、單次(月)領用數量、開票限額。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稅務登記證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未通過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其普通發票用量。
(3)提供互聯網預申請服務,提供同城通辦服務。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 【業務描述】
因發票印制質量、發票發放錯誤、發票發放信息登記錯誤、納稅人領票信息電子數據丟失、稅控設備故障等原因,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退票。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發票領用簿》。
(2)退回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退回稅控收款機發票的,應提供稅控收款機用戶卡。
(3)未使用的空白發票。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 【業務描述】
對已辦理發票核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據其申請,在核定范圍內發放發票。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
(2)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復印件)。
(3)《發票領用簿》。
(4)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領用稅控收款機發票的,應提供稅控收款機用戶卡。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對非首次領用發票納稅人,啟動發票驗舊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處理違法違章等不予發放發票的監控信息,存在的啟動處理處罰基本流程。
(4)核對納稅人發票核定內容,在單次可領用數量范圍內發放發票,打印《發票領用簿》。
(5)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可單次發放不超過3個月用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納稅信用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在線打印 在線辦理 | |||
基本編碼: | 017650000000 | ||
實施編碼: | 4501000000000007575376000017650000000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來源: | 法律授權、法規授權 |
實施主體: | 市公安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承辦機構: | 南寧市公安局縣級公安機關相關審批窗口 | ||
到現場次數: | 1次 | 容缺受理: | 否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請、網上申請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
實施對象: | 對全市申請辦理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單位 | ||
實施對象性質: | 法人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行使層級: | 縣級 | 通辦范圍: | 不可通辦 |
數量限制: | 無 | 辦理公示: | 現場公示 |
年檢或年審: | 年檢 | 辦理進度查詢: | 網上查詢 電話查詢 |
進度查詢網址: | 無 | 進度咨詢電話: | 查詢電話:0771-2891766 |
結果名稱: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結果樣本: |
|
送達方式: | 無 | ||
法定辦結時限: | 20 | 承諾辦結時限 | 0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公安局縣級公安機關相關審批窗口 | 辦理窗口: | 無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時) | ||
交通指引: | 無 | ||
監督電話: | 0771-3221234 | 咨詢電話: | 0771—4953270 |
聯辦機構 (牽頭單位): |
市公安局 |
聯辦機構 (配合單位): |
無 |
運行系統: | 南寧市公安局網上服務平臺 |
【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三十五項 項目名稱: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第三十六項 項目名稱: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第三十七項 項目名稱: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桂政發〔2010〕36號)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第81項.公章刻制業、典當業:地級市公安機關;旅館業:地級市、縣級公安機關。 【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廣西人大常委十二屆第29號公告)第六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九條 典當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 【規章】《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第三條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 須先向該管市 (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辦理以下手續: 一、詳細填寫特種營業登記表兩份,附申請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張,并覓具可靠非同業鋪保兩家。 二、造具該業股東、職工名冊, 建筑設備及四鄰平面略圖 (露天刻字攤免繳平面略圖)。 三、將填妥之申請登記表,連同像片、略圖、名冊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經核準發給許可證后,須另向該管工商機關申請,領得營業執照后始準營業。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 此事項屬于市、縣二級分級管理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14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條典當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變更經營場所應當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14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條典當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變更經營場所應當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 |
【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三十五項 項目名稱: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規范性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桂政發〔2010〕36號)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第81項.公章刻制業、典當業:地級市公安機關;旅館業:地級市、縣級公安機關。 【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廣西人大常委十二屆第29號公告)第六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九條 典當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 【規章】《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七條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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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14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條典當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變更經營場所應當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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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14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條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二)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三)由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按照規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傳輸設備;(五)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經營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的證明;(二)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三)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個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
序號 | 申請材料名稱 | 申請材料依據 |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 | 是否需電子材料 | 份數 | 規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來源渠道 | 簽名簽證要求 | 是否容缺 |
樣表(空表) 下載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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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種行業許可證》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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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
|
2 | 《個體(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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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
|
3 |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檢測、評估證明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
|
4 | 場所合法使用權證照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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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場所地理位置平面圖和內部結構平面圖以及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位置分布圖; |
|
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
|
6 | 場所內部治安保衛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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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否 | 1 | A4紙 | 必要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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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環節名稱 | 實施依據 | 辦結時限 |
---|---|---|---|
1 | 無 |
|
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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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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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名稱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實施依據 |
---|---|---|---|
1 | 無 |
|
|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表)的審查標準 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 2.文書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填寫或打印,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不得涂改。文書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完整、準確; 3.申請材料中的表格應使用國際標準A4或A3型紙對開正面印制; 4.相關申請表格應由申請相對人、申請單位填寫并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其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證明文件等復印件的審查標準 1.其他各項提交的材料應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復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 2.“證明文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均為復印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員應現場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3.申請個人或單位提供的材料應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查方式:實地核查。標準如下: 申請經營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經營地址、面積、規模、布局及硬件設施設備等與申請的場地項目相符,符合治安安全要求;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傳輸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安裝正常,消防安全設施較為完備,從業人員崗位培訓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比較完善,治安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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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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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預約 | 不可預約 |
根據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字[2000]36號)以及公安部《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的通知(公治[2000]464號)等規定,未取得公安部出具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檢測、評估證明的場所不能辦理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現場勘查是否符合治安管理要求),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特種行業許可證;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陣地控制,規范行業經營行為。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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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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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 |
公章備案 |
服務部門: |
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服務對象: |
單位及個人 |
辦理時限: |
3工作日 |
收費金額: |
0.00 |
辦理地點: |
南寧市五象新區五象大道廣西體育中心C區和D區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 |
咨詢電話: |
0771-4952279;0771-2891319;0771-3221200 |
監督投訴電話: |
|
辦理時間: |
城區內:9:00-12:00,13:00-16:30;縣域內: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
法定依據
1、《南寧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11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批準)2、《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02年12月5日印發桂政發﹝2002﹞64號)3、《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9年10月31日印發國發﹝1999﹞25號)
申請材料
1、《刻章申請報告》2、《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或有關部門批準文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基本程序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進一步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4號)文件精神、全國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大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摸清底數,制定清償計劃,建立防范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全面及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緩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資金困難,激發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發展活力,不斷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發展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2019年3月底前,完成列入優先清理范圍四大類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及供氣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項目欠款;中央或省級財政已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或通過調劑解決了資金渠道的欠款;有條件清償的地方“兩款一金”、大型國有企業欠款、按照政策規定入庫保留的PPP項目到期應付合同款等)的清欠工作。
(二)對已確認的多年拖欠款(暫時難以落實預算資金的地方政府欠款;已被叫停的不規范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欠款),2019年底前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清償一半以上。對個別難度極大、確實不能在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賬款要講明詳細原因,制定解決辦法,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盡快“清零”。
三、工作重點及分工
(一)工作重點。
進一步清理匯總全市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包括所屬事業單位)、地方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平臺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因業務往來與民營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根據合同規定應付未付賬款)。全市各級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針對未清償的賬款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月進行調度,有序推進清欠工作,確保按時“清零”。
一是認真梳理拖欠成因,摸清底數。進一步對拖欠情況再逐項梳理,再細化摸排、查漏補缺;合理界定拖欠行為(以雙方合約為主要依據),加強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協作完成的配套項目拖欠行為排查,4月底前建立完善的清欠臺賬。
二是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交通、住房、學校、水利、辦公樓等建設工程欠款是清欠工作的大頭,各有關市直部門要根據工程款拖欠的行業特點,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清欠辦法和保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動盡快解決。
三是嚴防新增拖欠。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加強對政府投資類項目管理,要嚴格條件審核,沒有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資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審批,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涉及舉債融資的,必須嚴格評估項目現金流和收益情況,依法合規落實資金來源和償還責任。嚴禁未批先建、先開工后立項行為,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帶資承包,嚴禁拖欠工程款,堅決杜絕“打白條”行為。徹底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工程領域涉企保證金項目。
四是強化責任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清欠工作負總責,認真組織好第二階段清欠工作。同時,對第一階段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防止出現遺漏或“清了又欠”現象。
(二)工作分工。
南寧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縣(區)、開發區進一步開展清欠工作;加強與市工商聯、南寧市企業家協會的對接溝通,了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獲得感。
市財政局指導支持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清欠工作,嚴格按約履行償付義務;加快預算資金撥付進度,對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按合同約定辦理支付。督促指導各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加快財政資金審核進度,對拖欠不還的市直部門和縣(區)政府,采取扣減其在國庫存款或相應減少轉移支付等措施推動清欠;對及時主動償還欠款但短期內資金緊張的縣(區)政府,通過庫款調度等方式予以支持,各縣(區)、開發區新增債券優先用于償還拖欠賬款,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融資平臺通過發債或其他金融工具置換存量債務節省的利息支出也要全部用于清欠。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的國有企業通過加大自身應收賬款清收力度、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等方式保障償付資金來源,采取切實措施給予有困難的企業資金支持。全市各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對地方國有企業拖欠行為進行監督懲戒,督促國有企業將應付賬款控制納入內部績效考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有關政策法規規定,指導督促各縣(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清理各級政府部門及所屬機構(包括所屬事業單位)、地方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平臺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并按時報送有關情況。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教育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要盡快組織相關建設項目摸底調查,全面摸清欠款情況。特別是必須優先清理的涉及供氣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項目欠款;中央或自治區級財政已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或通過調劑解決了資金渠道的欠款;按照政策規定入庫保留的PPP項目到期應付合同款等。對已被叫停的不規范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也要按時清償。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從投資項目審批、財政預算審核、工程領域監管等方面把好關。
市發展改革委督促指導所監管的下屬單位加大清欠力度,加快完成清欠任務。將有關部門報送的嚴重拖欠工資的行為、惡意拖欠的企業等信息,在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布,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市審計局要加大對清欠工作的審計力度,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加快整改落實。
具體拖欠部門和企業要承擔清欠的主體責任,依法履行還款義務,積極籌措還款資金,嚴格執行還款進度,確保按時完成清欠任務。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辦發明電〔2018〕14號文件要求,堅持“邊界清晰、突出重點、源頭治理、循環漸進”原則,做到應統盡統,清欠事項做到“實事求是,一件不漏”、“一筆一臺賬,一項不缺”,嚴禁漏報、瞞報。
(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清理匯總轄區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包括所屬事業單位)、地方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平臺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因業務往來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審計部門進行跟蹤審計、抽查審計,確保所有數據真實準確、全面一致;根據摸底情況,建立臺賬明細表,分門別類進行匯總并由主要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后,按時報送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縣(區)、開發區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本次清欠的聯絡工作,做好相關信息報送和總結工作。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市直部門要對2019年清欠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將工作總結于2020年1月1日前報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加強全市清欠工作的組織協調,現決定成立南寧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張文軍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朱會東 副市長
黎四龍 市政協副主席、工商聯主席
成 員:羅景文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汪東明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
盧 晴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總工程師
賴承略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謝海瓊 市教育局副局長
甘澤華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漢波 市民政局副調研員
黃志斌 市司法局副局長
梁 群 市財政局總會計師
程 義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馬曉東 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黃 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何本鵬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李清福 市水利局調研員
陶祖防 市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梁露霞 市審計局總審計師
胡建波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杜 穎 市國資委副主任
劉桂發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陳長毅 市工商聯副主席
覃耀進 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局長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有關清欠工作決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市清欠工作重大事宜,研究支持貧困地區、困難國有企業清欠難題。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聽取清欠工作匯報,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每季度進行一次巡回督促指導活動,總結評估階段性成果。
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做好清欠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組成,并從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等單位抽調一名業務骨干集中辦公。辦公室工作經費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2019年部門預算中支出,不足部分按程序辦理財政預算追加。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協調督促全市各級各部門開展清欠工作,狠抓工作落實;負責收集拖欠賬款問題、分門別類進行整理建檔,并根據拖欠賬款問題屬性分解到有關市直部門和縣(區)、開發區處理、收集反饋處理情況;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編發清欠工作簡報,總結工作成效、提出政策建議和意見;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建立舉報平臺。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等,受理、回復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投訴,收集清欠工作相關問題和情況,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對重大情況和問題,第一時間報告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和例會制度,及時關注各縣(區)、開發區,各有關市直部門清欠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開展調研協調、進行督促指導;研究總結各縣(區)、開發區,各有關市直部門清欠工作經驗和困難,為解決拖欠賬款問題、建立長效機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欠款投訴。
(三)嚴肅督查問責。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市直部門開展清欠工作情況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項檢查,視情況進行不定期隨機抽查,對存在拖欠賬目底數不清、清欠工作推進不力等問題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市直部門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并對相關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應責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全市清欠工作成果向社會公開,如發現縣(區)、開發區或有關市直部門和單位報送結果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將視為瞞報,經查實予以嚴肅問責。市政府督查室對此項工作進行跟蹤督查,根據問題導向,視情開展實地專項督查。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級新聞媒體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對全市各縣(區)、開發區及各有關市直部門開展清欠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大力宣傳各級各部門開展清欠工作、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發展、改善營商環境的好經驗好做法,在全市營造踐諾守信的良好發展環境。加大對外宣傳,進一步提高南寧市發展規劃和招商引資政策知名度,吸引更多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來南寧投資興業。
2月13日,南寧市稅務局舉辦了小微企業“降稅減費”稅收優惠政策宣講班,為全市40余戶創業投資企業,以及部分擴圍后進入小微優惠范圍的重點企業定向派發減稅“大禮包”,助力創業投資企業、小微擴圍企業加速發展。
我國從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當天,我市稅務人員深入解析了2019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內容,現場解答了企業代表的相關問題,并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宣講結束后,稅務人員還把《最是春風送暖時,稅收優惠力方好——南寧稅務 鼓勵創新 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系列》稅收政策宣傳資料送到企業代表手中,確保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知盡知、應享盡享。小微企業代表坦言,稅務部門的專題培訓,不僅讓企業了解了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還為企業制定投資計劃、投資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2018年以來,南寧市稅務部門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為全市17660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70.2億元,其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的企業達到14361戶,減免企業所得稅2.27億元。2019年,由于小微企業普惠性新政減稅力度更大,預計南寧市符合政策擴圍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戶數將超過19萬戶(含新增戶),占市轄管戶的96%以上,享受到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政減免將超過6億元。
為了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監督,引導經營者誠信自律,構建消費維權社會共治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總局關于全面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號)及其他規定,2018年5月7日,我局印發了《南寧市工商局關于印發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南工商規〔2018〕1號),現對《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公示辦法》)解讀如下:
一、《公示辦法》的制定必要性?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社會輿論監督,引導和督促經營者加強自律,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進一步暢通消費者投訴處理綠色通道,倒逼經營者積極主動協商和解消費爭議,促使大量消費糾紛就近和解在企業、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草擬了《公示辦法》,力求通過該辦法,逐步建立常態化消費投訴公示制度機制,充分發揮公示的公眾監督、信用約束和提示預警作用,倒逼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不斷完善企業信用監管體制,全面推進消費維權社會共治,提高我市消費環境安全度、經營者誠信度和消費者滿意度。
二、《公示辦法》的制訂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工商總局關于全面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草擬了《公示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了工商系統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辦法》進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公示辦法》(送審稿),經局務會議審定,并報市法制辦備案對外公布。
三、《公示辦法》的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4.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其制定的行業規范,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消費糾紛。”
6. 《工商總局關于全面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號)中明確“工商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消費投訴公示試點”,“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試點區域,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試點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經營者消費投訴公示試點,探索符合地域、行業實際情況的公示內容、公示方式、公示程序等,積極擴大公示影響力。”
四、《公示辦法》公示對象及范圍?
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公示登記并辦結的12315消費投訴相關信息,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消費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及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的行為。
五、《公示辦法》的工作原則?
公示消費投訴相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工作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不得侵犯經營者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六、《公示辦法》的公示內容?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一)被投訴經營者的基本登記信息;(二)工商部門受理的投訴量;(三)被投訴經營者的調解成功率,即實際成功解決的投訴數量與已受理且辦結投訴數量的比率;(四)投訴轉案件后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五)其他應當公示的消費投訴信息。
七、如何確定公示的重點行業和重點經營者?
市工商局可以根據消費投訴數量變化、媒體監督和社會輿論關注焦點等情況,確定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重點行業和重點經營者。重點行業的確定,應當重點參考上一年度涉及相關行業的被投訴數量等因素。重點經營者的確定,應當重點參考該經營者被投訴數量或者相關輿情。公示重點經營者消費投訴信息的,可以根據被投訴數量、調解成功率等信息對被投訴經營者進行排名。
八、《公示辦法》的公示載體?
重點行業、重點經營者的消費投訴信息,通過市工商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進行公示,也可以通過社會媒體、全國網絡交易平臺監管服務系統(廣西專版)、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以及12315“五進”站點等途徑公示。工商部門通過鼓勵、引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或者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方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主動向社會公示平臺內或者市場內經營者的被投訴數量、投訴解決率等與維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信息。
九、工商部門如何充分利用公示數據?
工商部門加強對消費投訴公示信息數據的利用,為商品抽檢、執法檢查、評優評先等提供參考,擴大消費投訴公示的影響力。
十、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如何提出查詢,申請更正?
經營者對市工商局公示的消費投訴信息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提出查詢、更正申請。市工商局核查后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十一、《公示辦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一、《南寧市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適用范圍?
答:適用于在南寧市范圍內登記的內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
二、投訴人或舉報人被冒用身份證信息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什么材料才能受理?
答:(一)有明確的撤銷企業登記的書面訴求申請;
(二)投訴人或舉報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虛假材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掛失回執等證明材料、注冊登記材料上的相關人員簽名不是本人筆跡的相關司法證明等材料。
三、登記機關受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企業登記投訴或舉報后,多少天完成處理?
答;登記機關自收到被冒用身份證信息線索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調查組。調查組在接到投訴和舉報的線索材料后開展初查取證,并于6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6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四、調查組經初查核實收集證據后,應怎么處理?
調查組經初查核實收集證據后,分類處理:
1.符合撤銷條件的,調查組將調查結果及證據材料提交登記機關處理;
2.涉嫌構成犯罪的,調查組經登記機關批準后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登記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前,應怎么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在召開撤銷企業登記會審會后,作出撤銷登記決定書前,由登記機關依法向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制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報告。
六、 什么樣的情形不適用本《程序規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適用本《程序規定》:
(一)企業資產(含股權、商標權)已被質押、抵押的;
(二)企業資產(含股權)被司法、行政或監察機關查封凍結的;
(三)企業資產(含股權)被司法、行政及監察機關依法判決、裁定或決定劃扣、拍賣或處理的;
(四)企業正處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訴訟期間的;
(五)其他暫不宜適用本規定的情形。
各縣(區)工商質監局,市工商局各分局、經檢支隊、12315中心、機關各科室:現將《自治區工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工商規〔2018〕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寧市工商局
2018年9月30日
《自治區工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工商規〔2018〕2號).doc
《推動廣西“走出去”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于日前印發實施,未來3年將推動廣西積極應對國際經濟合作新形勢,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行動計劃》指出要進一步發揮南寧制造業優勢,力促產業入駐廣西境外重點園區。
《行動計劃》指出,將打造中國—東盟港口城市合作網絡和中國—中南半島跨境物流通道;建設以境外園區為重點的產業集聚平臺、以資金融通為重點的金融支撐平臺、以境外資產安全為重點的風險保障平臺,構建“走出去”的區域網、行業網、企業網、部門網四大網絡,重點打造建成廣西制造業、農業(糖業)、林業、遠洋捕撈和漁產品加工業、通訊傳媒業、工程承包等六大“走出去”行業品牌,切實解決廣西“走出去”瓶頸問題。力爭到2021年,對外投資中方協議額累計達到60億美元,年均達到20億美元,年均增長10%。對外承包工程實際完成營業額3年累計達到20億美元,年均達到6.67億美元,年均增長5%。
《行動計劃》明確,要突出重點,加強引導,發揮有關地市特色產業及龍頭企業的帶動優勢,以“地市或企業+產業鏈+主管部門+國別+園區”為組合,推動一市一個重點產業、一企一個重點行業“走出去”。發揮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機械行業的龍頭作用,力促柳州、南寧兩市的機械設備、汽車、鋼鐵、建材、環保技術服務等產業入駐廣西境外重點園區以及印度、巴西、波蘭、俄羅斯等國家,升級全球布局,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自治區商務廳將聯合有關地市商務部門分批推進,每年至少舉辦1場“走出去”重點區域政策宣講會,3年完成10個國別的政策宣講,在南寧舉辦柬埔寨和老撾“走出去”政策宣講會等,提高“走出去”的精準性。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在企業登記過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虛假材料騙取企業登記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南寧市范圍內登記的內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企業資產(含股權、商標權)已被質押、抵押的;
(二)企業資產(含股權)被司法、行政或監察機關查封凍結的;
(三)企業資產(含股權)被司法、行政及監察機關依法判決、裁定或決定劃扣、拍賣或處理的;
(四)企業正處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訴訟期間的;
(五)其他暫不宜適用本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委托代理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騙的方式提交虛假材料在南寧市內取得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經調查屬實的,由登記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相關企業的撤銷登記事宜。
第五條 投訴人或舉報人被冒用身份證信息線索應當向企業的登記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明確的撤銷企業登記的書面訴求申請;
(二)投訴人或舉報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虛假材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掛失回執等證明材料、注冊登記材料上的相關人員簽名不是本人筆跡的相關司法證明等材料。
第六條 投訴人或舉報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供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登記機關自收到被冒用身份證信息線索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調查組。
第八條 調查組在接到投訴和舉報的線索材料后開展初查取證,并于6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6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九條 調查組經初查核實收集證據后,分類處理:
1.符合撤銷條件的,調查組將調查結果及證據材料提交登記機關處理;
2.涉嫌構成犯罪的,調查組經登記機關批準后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登記機關在接到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意見和證據材料后,組織召開撤銷企業登記會審會,由單位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研究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登記。
第十一條 在召開撤銷企業登記會審會后,作出撤銷登記決定書前,由登記機關依法向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制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報告。
第十二條 聽證結束或者聽證告知期限屆滿后,登記機關在15日內擬定《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書》,報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作出《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送達《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書》,將《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書》歸入企業登記檔案。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或經調查核實依法不應撤銷企業登記的,應在作出相關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負責在“廣西工商綜合業務”系統中錄入撤銷企業登記相關信息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撤銷企業登記信息,并在本局門戶網站公示《撤銷企業登記處理決定書》,并抄告稅務部門。
第十六條 撤銷企業設立登記后,企業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壹年。本規定由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寧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涉及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后的銜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取消企業相關備案,做好登記機關信息推送
《決定》明確取消設立分公司備案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分公司設立登記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有關企業無須再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改由各地登記機關負責推送相關企業信息,實現及時更新、及時共享。分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做好登記信息公示的有關工作,并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總局,由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下載記名,并上傳公示。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要及時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導入本地登記業務系統,實現自動提示。
三、調整聲明方式,提供免費公告服務
根據《決定》要求,對于營業執照丟失或損壞,申請人申請補領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再指定報刊聲明作廢,由企業按照自主公示、自負其責的原則,免費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補領手續的,要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企業是否已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四、完善系統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緊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增加“集團母公司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等欄目。市場監管總局將另行印發相關技術方案,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統升級改造,做好登記信息的傳輸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服務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實現企業和群眾“少跑腿”,“數據多跑路”目標,推動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實效。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安排,落實責任分工。對于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待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修訂后,按照修訂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8月17日
11月2日,國家藥監局修訂發布《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積極實施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鼓勵醫療器械研發創新。
2014年2月7日,原食藥監總局發布了《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針對具有我國發明專利、技術上具有國內首創、國際領先水平,并且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價值的醫療器械設置特別審批通道。該程序的實施對醫療器械研發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產業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為深入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醫療器械創新,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勵產業創新高質量發展,國家藥監局多次開展調研,組織專題研究,多方征求意見,對程序進行研究修改,發布了新修訂的《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新修訂的《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完善了適用情形、細化了申請流程、提升了創新審查的實效性、完善了審查方式和通知形式,并明確對創新醫療器械的許可事項變更優先辦理。修訂的《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程序設置更為科學有效,有利于提升創新醫療器械審查效率,為鼓勵醫療器械產業創新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9月3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南寧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明確2018年5月1日起,我市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整體調整降低3.95%至8.95%,僅年內可為全市企業再減負約3.2億元,同時參保職工社保待遇不降低。
在2016年5月以前,南寧市企業承擔的五項社會保險平均費率為31.3%;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降到22.85%至27.85%。按照《通知》,此次南寧市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率降到22.35%至27.35%,減少3.95%至8.95%,可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具體費率調整情況如下: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繼續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由8.0%降至6.0%。
生育保險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調整生育保險費率,單位繳費比例由0.8%調整至1.3%。
失業保險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至0.5%。
工傷保險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實際平均費率由原來的1%降至0.55%。
新的降費率政策落實后,預計2018年5至12月將為全市企業再減負約3.2億元。再加上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的支持(2015年至2018年9月,南寧市6509家企業享受穩崗補貼2.01億元),政策紅利持續釋放,企業不斷獲得實惠。
我市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待遇不會因社保費率降低而降低,也不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待遇更有保障。
降費率新政策落實后,由此產生退費差額和補收差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動調整,退費差額將從2018年10月起用于抵扣企業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各企業不需要申請、不需要跑腿就可以辦理。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企業自主創新,激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南寧高新區的創新發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支持企業建立技術創新平臺
(一)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國家級技術創新平臺,經認定并授牌后一次性補助15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認可實驗室一次性補助80萬元,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技術創新平臺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技術創新平臺一次性補助20萬元;已獲補助平臺晉級的,只補助差額部分;同一企業的自治區級、市級平臺同級次多項認定的,按就高原則補助一次。
(二)獲得自治區級院士工作站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補助。
第二條 鼓勵企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
(一)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二)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每個專利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企業每個專利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三)開展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工作和專利導航工作并通過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驗收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獎勵,對簽約指導企業開展工作的中介機構給予1萬元獎勵。
(四)對園區正常運行取得知識產權授權的企業按以下標準
分別給予工作經費補助:
1、發明專利:國際發明專利按申請費用(含代理費等費用) 的50%予以補助,最高每件發明專利補助10萬元人民幣,申請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每件補助10萬元。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元的申請費用補助,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1萬元人民幣。
2、其它知識產權:國際注冊商標每件補助10000元人民幣;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補助3000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每個補助8000元,軟件著作(版)權每件補助1000元,國內商標注冊每件補助1000元。
國內非發明專利每個企業每項最多補助5件。同一產品或技術達到兩項(含兩項)以上補助標準的,按就高原則享受一次補助。
3、發明專利“零”突破企業首件發明專利補助2萬元。
以上三項補助總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限額100萬元。
(五)鼓勵中介機構為園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工作
1、對入駐南寧高新區知識產權聚集區核心區的企業給予兩年的全額房租補助(后補助)。
2、中介機構代理企業申請發明專利,經認定后每件發明專利獎勵500元,每家中介機構每年獲得的獎勵總額上限為20萬元。
(六)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
1、對于符合條件的獲得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科技型企業,按實際發生的中間費用(擔保費、評估費或保險費)予以 50%的補助,如果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則按中間費用的8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的補助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介機構(指擔保、保險、評估機構),為園區科技型企業獲得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年總額達到1000 萬元及以上的,按融資總額的 5‰給予獎勵,單個中介機構的每年最高獎勵額不超過 50 萬元。
第三條 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次性給予35萬元獎勵,其它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非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其它非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中介機構代理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獲得成功的,給予中介機構每家高企1萬元的獎勵。
第四條 促進科技成果與技術交易
對科技成果或科學技術向區內企業轉移并應用到企業的生產和創新能力的提升中,以企業技術交易總額(單個技術交易額達到10萬元以上才能計入總額)為依據,對排名前十名進行獎勵,第一名獎勵20萬元,第二至第四名獎勵10萬元,第五至第十名獎勵3萬元。對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單個項目成交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中介機構,每個項目獎勵1萬元,每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為園區企業技術攻關、產品研發提供科技指導和科技服務,鼓勵高校、省級(含)以上科研院所向園區企業輸出技術和成果,對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按交易額的3%獎勵高校、科研院所,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含),同一高校、科研院所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含)。
第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一)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且排名前三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5萬元獎勵。
第六條 鼓勵企業爭創榮譽
(一)首次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等屬于國家部委認定并授牌的榮譽給予30萬元獎勵,首次認定為自治區級創新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二)獎勵獲科技進步獎企業
1、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完成單位排前五)的企業,特等獎獎勵300萬元,一等獎獎勵100萬元,二等獎獎勵50萬元。
2、對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獎(完成單位排前三)的企業,特別貢獻獎獎勵20萬元,一等獎獎勵10萬元,二等獎獎勵5萬元。
第七條 鼓勵企業購買科技保險
對園區購買科技保險的企業,扣除南寧市補助的部分按實際支出的保險費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的補助最高額為20萬元,同一險種補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八條 支持對象
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稅務、統計登記在南寧高新區,且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一致、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相關機構。本政策支持2016年1月1日以后獲得且未享受過南寧高新區其它政策支持的項目。(向園區企業輸出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服務的高校和科研單位可申請本政策第四條條款的支持)
第九條 實施時間
本政策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同時廢止《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標準化工作的暫行辦法》(南高新管規〔2016〕3號)、《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獎勵辦法》(高新管規〔2016〕4號)。
關于印發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降低擔保費率操作辦法的通知
吳圩鎮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凱街道辦事處,各辦局室,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派駐機構:
現將《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降低擔保費率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12月20日
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降低擔保費率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貫徹落實《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的若干意見》(南府發〔2016〕10號)及《南寧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寧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降低擔保費率操作辦法的通知》(南金辦〔2016〕22號)精神,切實減輕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轄區企業負擔、降低融資成本、降低擔保費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注冊地在南寧市、接受南寧市金融辦監管、持有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所稱的貸款擔保是指為銀行業、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組織向中小微企業貸款提供的擔保。
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在經開區轄區內,且納稅申報在經開區內的中、小、微型企業。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
第二章 資金補貼標準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經開區轄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費率在不超過2%的前提下,補貼金額以下公式計算:
補貼金額=Σ(計算期內每筆擔保額×計算期內實際擔保天數)/365(天)×0.5%
第三章 資金申報
第四條 補貼資金每半年核撥一次。時間分別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其他時間不受理。
第五條 申請材料包括:
(一)降低擔保費率補貼資金書面申請;
(二)《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
(三)《補貼資金計算表》(詳見附件2);
(四)《擔保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3);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核實原件);
(六)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需核實原件);
(七)中小微企業與融資性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
(八)中小微企業與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組織簽訂的貸款合同。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經開區管委會提出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融資性擔保業務發生的時間)。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補貼資金申請表
2.補貼資金計算表
3.擔保業務情況表
4.編表說明
附件1
補貼資金申請表
( 年度)
擔保機構名稱(公章): 單位:萬元
機構地址 | 注冊住所 | ||||
開戶銀行名稱 | 開戶銀行賬號 | ||||
注冊資本金 | 法定代表人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申請資金 計算期 | □1-6月 □7-12月 (在相應的計算期前打“√”) | ||||
申請 補貼資金額 | 核定 補貼資金額 | ||||
茲聲明以上申報屬實并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經發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
財政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
附件2
補貼資金計算表
( 年度)
擔保機構名稱(公章): 單位:萬元
序號 | 被擔保企業名稱 | 注冊地 | 企業類型 | 貸款擔保金額 | 擔保費率 | 擔保開始日期 | 擔保到期日期 | 計算期內實際擔保天數 | 補貼金額(補貼=擔保貸款金額*計算期內實際擔保天數*0.5%/365) | 核實數 (企業不填) | |
計算期內實際擔保天數 | 補貼金額 | ||||||||||
附件3
擔保業務情況表
( 年度)
擔保機構名稱(公章): 合作金融組織(蓋章): 單位:萬元
序號 | 受擔保企業信息 | 擔保貸款業務信息 | ||||||||||
被擔保企業名稱 | 注冊地 | 年末從業人數 | 銷售收入 | 企業類型 | 擔保業務性質 | 擔保貸款金額 | 擔保費收入 | 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 | 擔保責任起止日期 | 銀行與企業貸款合同號 | 銀行貸款利率 | |
附件4
編表說明
《補貼資金申請表》、《補貼資金計算表》和《擔保業務情況表》填報口徑。
1.“申請資金計算期”是指申請補貼資金所涉及的擔保業務跨越的時間范圍,每年1月份申請資金的計算期應為上年度7-12月份,7月份申請資金的計算期應為當年度1-6月份。
2.“企業類型”是指按《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界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填列。
3.“擔保費率”是指按融資性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規定填列。
4.“擔保開始日期”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實際承擔擔保責任開始的日期。
5.“擔保到期日期”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解除擔保責任的日期。
6.“年末從業人數”是指受擔保企業年末在本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人員。
7.“銷售收入”是指受擔保企業年度銷售收入總額。
8.“擔保業務性質”是指符合補償條件的擔保業務,分別按“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貿易融資”、“項目融資”、“信用證”、“債務融資”等類別填列。
9.“擔保費收入”是指按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所收取的擔保費收入填列。
10.“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是指按融資性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號填列。
11.“擔保責任起止日期”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簽訂擔保責任起止時間。
12.“銀行與企業貸款合同號”是指金融機構與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編號。
13.“銀行貸款利率”包括銀行貸款利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
各縣(區)安監局,市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等的通知》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就開展化工、醫藥行業企業再教育培訓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開展摸底排查和建檔工作
各縣(區)安監局、化工醫藥行業企業分別組織開展本轄區、本企業 “二類人員”〔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二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摸底排查和建檔工作。
各化工、醫藥行業企業負責將本單位“二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將附件一(《參加南寧市2017年化工、醫藥行業企業“二類人員”再教育培訓人員統計表》)上報屬地縣區安監局,屬地安監局匯總統計后報南寧市安監局四科。
中石化南寧分公司、中石油南寧分公司、南寧交投能源公司、廣西輝煌交通石化有限公司、油庫、油氣長輸管線等央企、區直、市管國資企業直接將附件一匯總報市安監局四科,各縣區安監局不再統計報送上述央企、區直、市管國資企業下屬單位的參培人員。
二、培訓對象
化工、醫藥行業企業尚未進行2017年再教育培訓的“二類人員”。
三、培訓班劃分
按照化工醫藥行業企業的類別分班培訓:
(1)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主要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工、醫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班。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班。
(3)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為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經營企業、油庫、長輸管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班。
四、培訓內容
1、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附件2)。
2、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附件3)。
五、培訓時間及地點
培訓時間:11月份-12月份,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培訓機構及地點:待定。
六、其他相關事項
1、各縣(區)、開發區安監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化工、醫藥行業企業,組織開展好轄區化工、醫藥行業企業再教育培訓工作。
2、各企業的附件一填報表紙質版和電子文檔于2017年11月1日前報縣區安監局,縣區安監局的附件一匯總填報表紙質版和電子文檔于2017年11月3日前報市安監局四科。
3、南寧市安監局四科聯系人:歐永貴,17377105488,5530736(兼傳真),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參加南寧市2017年化工、醫藥行業企業“二類
人員”再教育培訓人員統計表》
2.《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
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
3.《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
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
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服務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相關制度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以下稱“本公告”)。本公告著眼于減輕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負擔,簡化計算操作,便利扣繳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解決了征管中的問題,減輕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遵從責任。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在減少辦稅負擔方面,本公告有哪些舉措?
減少辦稅負擔,改善營商環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這方面的舉措包括:
一是取消合同備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此文已被本公告廢止,以下稱“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本公告廢止了該項規定,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的外,扣繳義務人不再需要辦理該項合同備案手續。
二是取消稅款清算。按照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本公告廢止該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不再需要辦理該項稅款清算手續。
三是簡并需報送的報表資料。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欄目內容已經包含相關合同信息,為避免重復填報信息,本公告廢止了《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報送合同資料。特定情形限于《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二條和本公告第十一條規定需要提供相關合同資料的情形。
二、在改進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協同管理和服務方面,本公告采取了哪些措施?
非居民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事項涉及境內外多個交易主體,多種情形混雜,程序環節多且銜接復雜,往往涉及多個稅務機關,特別需要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協同管理和服務。對此,本公告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扣繳應扣繳稅款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在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為落實該上位法規定,本公告第十條規定沿用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發函告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有關情況,并限定發函時限為受理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
二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但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如果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按照“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稅”以及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分別承擔責任的原則,本公告第十二條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工作職責,加強協同管理,即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并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需要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由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后依法執行。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函提供情況的時限上,本公告第十二條沿用了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本公告還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19號)第九條規定的追繳稅款3個月等待期。
三、非居民企業部分轉讓同項股權,如何計算股權轉讓成本?
如果非居民企業通過多次投資或收購而持有一項股權,但僅部分對外轉讓,根據本公告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應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舉例說明如下:
境外A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境內B企業和C企業為居民企業,A企業經過前后三次投資C企業,合計持有C企業40%的股權,第一次投資人民幣100萬元,第二次投資人民幣200萬元,第三次投資人民幣400萬元。2016年1月8日,A企業與B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人民幣1000萬元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C企業30%的股權給B企業。則A企業持有C企業40%股權的全部成本為700萬元(100+200+400),本次交易轉讓比例為75%(30%÷40%),該被轉讓的C企業30%股權對應的成本則為525萬元(700×75%),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75萬元(1000-525)。
四、在計算應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時,如何進行外匯換算?
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須以折合成人民幣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稅款,并以人民幣解繳應扣稅款。除將扣繳當日限定為扣繳義務發生當日外,本公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沿用了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做法,并明確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此外,如果應源泉扣繳稅款由非居民企業納稅人申報繳納,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應當分別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兩種情形,相應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或主管稅務機關做出限期繳納稅款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外匯折算。
五、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如何進行外匯換算?
按照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此文已被本公告廢止,以下稱“原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為進一步簡化外匯換算,該項規定被本公告第五條所替代。根據替代后的規定,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按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時點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舉例說明如下:
境外A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境內B企業和C企業為居民企業,A企業經過前后兩次投資C企業,合計持有C企業40%的股權,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資100萬美元(假設當時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美元=8.6元人民幣),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資50萬歐元(假設當時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歐元=8.9元人民幣),2016年1月10日A企業以人民幣2000萬元將該項股權轉讓給B企業,合同于當天生效,B企業于2016年1月15日向A企業支付了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假設2016年1月15日,人民幣兌美元和歐元的中間價分別為:1美元=6.6元人民幣,1歐元=7.2元人民幣。則本次交易財產轉讓收入為2000萬元人民幣;本次交易財產凈值為1020萬元人民幣(100×6.6+50×7.2);本次交易應納稅所得額為980萬元人民幣(2000-1020)。
六、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股息,如何確定扣繳義務時間?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該源泉扣繳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據此,本公告第四條 第(一)項明確,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關于到期應支付情形下扣繳所得稅問題,本公告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基于這些規定,鑒于股息是由企業的稅后利潤派發給股東的,不應計入扣繳義務人的成本、費用,不會發生到期應支付情形,本公告第七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應納稅的股息所得,相關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并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該規定改變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的規定,不再以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作為扣繳義務發生之日。
七、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從扣繳義務人收取同一項財產轉讓收入價款的,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按照本公告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相關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繳稅款。舉例說明如下:
境外A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境內B企業和C企業均為居民企業,A企業和B企業各持有C企業50%股權,A企業投資取得C企業50%股權的成本為500萬元人民幣。2016年1月10日A企業以人民幣1000萬元人民幣將該項股權一次轉讓給B企業,但按股權轉讓合同約定,B企業分別于2016年2月10日、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4月10日支付轉讓價款300萬元、400萬元和300萬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業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的300萬元人民幣價款可視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300萬元;B企業于2016年3月10日支付的400萬元人民幣價款中的200萬元為A企業收回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中的剩余200萬元成本,其余200萬元價款應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算扣繳稅款;B企業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的300萬元人民幣價款全部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算扣繳稅款。
八、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有關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期限的規定有何變化?
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按原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為股權轉讓所得的,按照原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或未足額扣繳應納稅款的,股權轉讓方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為便于與源泉扣繳程序銜接和納稅人遵從,本公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取代上述三項規定。按照新規定,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的,或者在主管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的,均視為按期繳納了稅款。
九、如何理解本公告第十條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十二條的關系?
兩項規定適用不同的情形,不存在矛盾。本公告第十條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取得同一項所得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十二條適用于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境內應稅財產交易所產生的所得。盡管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十二條的交易在形式上為轉讓境外企業股權的一次交易,但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對其重新定性,則應將該直接轉讓境外企業股權的交易重新確認為直接轉讓境內應稅財產的交易。而如果間接交易涉及的境內應稅財產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那么重新確認后的直接轉讓境內應稅財產交易也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進而可以確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直接轉讓境內應稅財產交易產生的所得不屬于同一項所得,不適用本公告第十條規定。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自治區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將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2018年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形成新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增強為大企業協作配套能力,提高專業發展水平的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的填平補齊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支持增加就業崗位并具有地方特色的項目;重點支持農產品加工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檢測、實驗室建設項目。
(二)服務類項目
1.服務的主要內容:依照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中小企業信息化、融資知識、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等)、創業知識和技能等。
2.國家或自治區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或自治區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服務)項目。
(三)不予支持的項目
高能耗、高污染、木材粗加工、磚廠和混凝土攪拌站以及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項目不在本次申報范圍。
二、申報條件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規范;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無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而且累計完成投資進度已達到30%以上;產品生產手續齊全;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建設期不應超過2年。
1.應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者是具有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2015年以來獲得的自治區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對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形成新產品的項目。
2.申報增加就業崗位項目的企業,新增就業人數應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10%。
3.申請檢測、實驗室單項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含建筑工程投資)在200萬元以上。
(二)服務類項目
1.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資質經自治區工信委認定或備案。
2.2017年中小企業服務計劃經自治區工信委批準,并已完成相關服務任務。
三、申報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須將項目申報材料制作成PDF電子文檔(項目申請及審核意見表-附件4需市、縣區簽署意見并蓋公章,掃描件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要編列目錄,內容按附件1要求編制),由各市工信委統一收集匯總刻錄成光盤,光盤標記“××市2018 年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資料”。
紙質材料在項目評審時再提交,紙質材料要按編好目錄、頁碼,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其中復印件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封面樣式見附件9,裝訂要求用無線膠裝、熱熔裝訂方式)。
四、申報組織工作
(一)項目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各市按重點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對所推薦上報項目的材料真實性、資料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核,重點對項目投入證明進行審核。
1.項目投入證明材料是提供發票的,請當地工信部門與稅務部門聯系對項目單位所提供發票的真偽進行核實,大額發票(金額大于或等于10萬元)還需加蓋稅務部門或工信部門公章予以確認,并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及審核意見表》(附件4)的“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中簽署意見“經核實,該項目已投入XX萬元,發票真實,核實人XXX”,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2.項目投入證明材料是提供專項審計報告的,請當地工信部門與所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核實是否由其出具,并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及審核意見表》(附件4)的“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中簽署意見“經核實,該項目已投入XX萬元,項目投入證明專項審計報告由XXX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核實人XXX”,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二)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推薦申報工作,按要求填寫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附件3),并聯合行文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上報自治區工信委和財政廳(原則上不接受企業自行報送)。聯合行文上報文件和申報材料匯總光盤提交一式二份(自治區工信委、財政廳各一份,請分別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同時,以電子郵件報送上報文件掃描件(PDF格式)、項目匯總表(附件3、EXCEL格式)。
(三)區直單位非企業實施的項目可直接向自治區工信委申請(附主管部門同意申報文件)。
四、其它事項
(一)申請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財政獎勵的額度按照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不超過200萬元。
(二)2017年未獲得扶持,但已經入選2017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項目庫的項目可以不再申報,統一納入2018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項目庫。
(三)自治區工信委將對各市上報的部分項目進行現場調研,了解項目基本情況及建設進度。
(四)本通知及附件電子文本可從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網站“通知公告”欄(網址:http://www.gxgxw.gov.cn/)或廣西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政策法規”欄(網址:http://www.gxsme.org.cn/)下載。
聯系電話及電子信箱:
自治區工信委 0771-8095258,[email protected]
自治區財政廳 0771-5331667,[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載】:1.項目申報資料要求
2.項目申請報告編寫提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3.2018年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
4.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及審核意見表
5.企業基本情況表
6-1.中小企業2017年度國稅納稅情況表
6-2.中小企業2017年度地稅納稅情況表
7.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備案表
8.中小企業培訓班學員登記表
9.項目申報材料封面樣式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10月26日
各縣區經(工)信局、開發區經發局、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我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項目建設的總體部署,提高我市工信系統服務企業水平,大力推進重點產業創新,吸引高端創新要素向產業集聚,引導企業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解決企業融資難題,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我委委托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常態開展南寧市企業先進科技項目系列路演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協辦單位:南寧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承辦單位: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
廣西雙創寶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二、時間
2017-2018年常態舉辦系列路演活動,隨時接受報名預約。
三、地點
南寧高新區科創路2號金奔騰大廈A座11樓會議室。
四、參加人員
(一)入圍項目路演代表及團隊成員;
(二)券商、投融資機構代表;
(三)各科技孵化器、雙創平臺、企業等代表。
五、投融資機構及基金支持
(一)投融資機構:攬勝億融、連連賺互聯網金融、交通銀行、浦發銀行、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南寧紅土邕深創業投資、廣西青藍投資等。
(二)基金支持:南寧市中小企業孵化基金。
六、路演流程安排
(一)項目展示:路演前,在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展廳與網站線上展示平臺展出。
(二)現場路演
1.項目路演,10分鐘;
2.投融資機構、行業專家、創業顧問提問交流,共15分鐘;
3.評審專家代表總結評價與評審表匯總統計,5分鐘;
每個項目路演全程30分鐘,每期推介3-4個項目,并為具備成長性項目頒發推薦函。
(三)路演后交流:創投對接,雙方盡調,投資顧問對項目進行財務指導和成長規劃。
(四)網絡傳播:通過新媒體傳播路演項目,增加項目及團隊的知名度,提高曝光率,擴大影響力,利于項目改善優化,幫助項目孵化成長。
七、有關說明及要求
(一)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的項目路演服務是常態活動,請各縣區經(工)信局、開發區經發局組織推薦本轄區優質科技企業參加路演,有意向參加的企業填好《項目路演需求申報表》(見附件1)上報轄區工信部門,并同時報送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便于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按項目情況提供相應的路演前準備指導和演講培訓;
(二)各縣區經(工)信局、開發區經發局為企業組織專場路演的,請填寫《項目路演專場服務申請表》(見附件2)并將企業填寫的《項目路演需求申報表》一起報送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相關服務由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全程提供;
(三)企業及投融資機構免費參加路演;
(四)參加路演的企業項目將有機會獲得風險投資,為使項目得到全程系統服務及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的支持,請提前與工作人員預約并了解相關信息。
八、聯系方式
梁理生15707716383,韋媛媛15078381012
電話、傳真:0771-3186236
南寧先進技術育成中心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載】:1.項目路演需求申報表
2.項目路演專場服務申報表
2017年10月13日
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投資回報率下降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意愿下降,工業大項目儲備不多, 2016年我市工業投資增速僅為3.97%,為10年以來的低點,且低于同期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增速9.6個百分點。2017年1-8月,全市工業投資有所回升,但仍低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增速4.32個百分點。
2017年8月, 經自治區政府同意,自治區工信委印發了《關于促進工業擴投資穩增長的意見》(桂工信投資〔2017〕603號),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工業投資的激勵措施,參照自治區的做法,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分工方案》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南寧市促進工業投資激勵辦法(征求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激勵辦法》)。
《激勵辦法》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委深入了解全市重點工業發展實際情況及發展重點,聽取意見和建議,書面征求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充分吸納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程序合法。
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關要求,我委現將《激勵辦法》公開征詢意見(附后),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請于2017年10月5日前通過信函、郵件、電話等方式向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技改科提出意見及具體內容和理由。
通訊地址:南寧市嘉賓路1號市政府1號樓10817室,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技改科;
郵編:530022
聯系電話:0771-5532612 傳真:0771-5532616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 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舉措,切實優化企業投資和發展環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見》(桂政發〔2016〕20號)已明確41條政策措施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降低投資稅費
(一)積極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小微企業、西部大開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和支持住房租賃等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深化營業稅改增值稅工作,嚴格執行簡并增值稅稅率、新增不動產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優化服務,簡化稅收優惠認定和辦理程序,確保對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認定標準不高于其他西部大開發地區。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暢通12366等稅收政策咨詢服務及投訴渠道,確保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牽頭單位: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積極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嚴格按規定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解釋工作,支持企業建賬建制、補充資料,確保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牽頭單位: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科技廳)
(三)嚴格執行國家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環境監測服務費等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商標注冊收費標準降低50%。進一步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施目錄清單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四)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落實桂政發〔2016〕20號文件關于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政策,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事項。盡早出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收費目錄清單和收費標準。對企業反映強烈的土地、規劃、建設、消防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由自治區物價部門按照降低中介收費的要求加快出臺全區的指導意見。(牽頭單位:自治區編辦、物價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五)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負擔。全區各市在國家規定幅度內,從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范圍和分等稅額標準,努力降低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負擔。對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大健康等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下簡稱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糖、鋁、機械、冶金四個實施“二次創業”的產業項目(以下簡稱四個實施“二次創業”的產業項目),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減半征收期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地方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地方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牽頭單位:全區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六)落實國家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地稅局、國稅局,財政部駐廣西專員辦)
(七)降低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負擔。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最高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允許半停產或停產6個月以內的企業申請緩繳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允許停產6個月以上或年度虧損額達到注冊資金30%以上的企業申請減免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殘聯;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降低融資成本
(八)進一步加大對企業信貸支持力度。落實國家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重點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涉農金融機構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對誠信經營、發展前景好、產品適銷對路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優惠利率支持。進一步加強政銀合作,加強產融項目對接,建立包含納稅、信用等內容的廣西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理能力,適度提高對納稅良好、信用良好企業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對其提供信用貸款。(牽頭單位:自治區金融辦、工業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地稅局、國稅局)
(九)靈活運用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實現企業融資交易達成。綜合運用人民銀行組建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經營主體注冊加入平臺,構建核心企業(集團)為中心的上下游供應鏈融資模式,實現全流程、批量、循環、可持續的在線應收賬款融資,不斷盤活應收賬款等企業存量資產,努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難題。(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金融辦,廣西銀監局)
(十)設立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專項(專戶)貸款。發揮開發性金融機構(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資金作用,建立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專項(專戶)貸款,用于支持全區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專項(專戶)貸款原則上設貸款期限10 年,其中寬限期2年(還息不還本)。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專項(專戶)貸款每年應保持一定額度增幅,為工業園區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資金。(牽頭單位:自治區金融辦,廣西銀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十一)降低金融中介服務收費。落實桂政發〔2016〕20號文件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清理服務收費項目及價格政策,對已公布的銀行收費目錄清單及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按收費最低標準執行。開展銀行業收費專項檢查,規范銀行業收費行為,整治和糾正以貸轉存、以質定價、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增加企業負擔問題。引導金融中介服務企業通過產品創新、流程精簡、服務提效等方式減免融資中間環節費用或調整收費方式,適當調低擔保、保險和抵押評估、登記等費用的費率,將抵押登記費等按標的金額一定比率收取調整為按照固定金額收取。(牽頭單位:廣西銀監局,自治區物價局、金融辦;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十二)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廣西再擔保有限公司為龍頭,建立涵蓋自治區、市、縣三級的政府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成立縣級政策性擔保機構,完善“4321”新型政銀擔保合作機制。到2017年底,力爭全區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資金規模達到50億元左右,“十三五”期末達到100億元左右。設立廣西工業新興產業擔保基金10億元,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廣西金融投資集團聯合籌建,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項目實行優惠費率支持。(牽頭單位:自治區金融辦、工業和信息化委,廣西金融投資集團)
(十三)培育壯大基金業。逐步擴大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規模,支持有條件的市設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加強與國家和區外基金合作,積極引入區外基金支持廣西產業和項目。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在廣西設立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開辟綠色準入通道。對在廣西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給予多種政策優惠:
1.落戶獎勵: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加快發展的通知》(桂財金〔2015〕102 號)精神,對在廣西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總部級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
2.稅收獎勵:自盈利年度起3年內,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稅收收益的50%給予企業獎勵。
3.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4.高管獎勵: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年薪50萬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個人獎勵。(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新興產業辦,全區各級人民政府;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國資委、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
(十四)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快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和鼓勵園區基礎設施類項目、公共服務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納入全區PPP 項目庫管理,并嘗試發行PPP項目專項債。整合優質發債主體,推動發行項目收益債、中小企業集合債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雙創”孵化等專項債券,募集基金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爭取地方政府債券每年安排較大份額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推廣產業園區基礎設施融資租賃等融資模式,積極探索合作辦園區的發展模式。(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十五)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加快組建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建立健全政銀企合作對接機制,搭建信息共享、資金對接平臺,引導信貸資金支持優質企業,穩住困難企業,退出“僵尸企業”。盤活低效信貸資源投向自治區重點支持的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四個實施“二次創業”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自治區金融辦,廣西銀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全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嚴格落實國家不隨意抽貸、斷貸、壓貸政策。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簡化審貸流程、提高風險容忍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力爭實現小微企業信貸增速不低于2016年同期水平。嚴格落實小微企業續貸政策,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直接辦理滾動融資,緩解小微企業臨時還款壓力。積極優化產品設計,改進貸款期限管理,創新小微企業貸款還款方式,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客戶的實際資金需求。(牽頭單位:自治區金融辦,廣西銀監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全區各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深化項目審批改革。貫徹落實《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運用廣西投資項目在線并聯審批監管平臺推行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研究出臺廣西“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改革方案,對企業在不新增建設用地前提下實施的技術改造類工業建設項目實行審批目錄清單管理,清單以外項目實行承諾驗收制度。對投資項目規劃選址與用地、核準或備案、設計審查與施工許可、統一竣工驗收四個階段,研究采取“一表申請、一口受理、并聯審查、一章審批”的方式進行綜合審批。在有條件的工業園區推廣實施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承諾制。(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全區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業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等)
(十八)縮短項目審批時間。精簡審核審批手續,加快審核審批進度,探索建立投資項目審批首問負責制和“不再審批”管理模式,創新“多評合一”的中介服務新模式。各市各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諾時限,對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全的自治區重大項目審批時限,原則上要比法定時限縮短50%以上。全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中介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對本行業交由中介機構承擔的技術性審查業務,要明確約定完成時間,對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全的技術性審查業務,完成時限原則上要在現有基礎上縮短40%以上。(牽頭單位:全區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政管辦;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十九)強化工業園區管理和服務項目建設的職能。充分發揮全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工業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對落戶重點園區及自治區級工業園區的項目,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由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工業園區直接辦理節能、消防、建設、安監、氣象等行政管理審批事項。(牽頭單位:全區各市人民政府,全區各重點園區及自治區級工業園區管委會;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二十)對擴大工業有效投資進行獎勵。出臺《廣西工業投資考核激勵辦法》,對完成投資任務優秀的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各產業園區,通過一次性補助、用地指標獎勵等方式給予獎勵。(牽頭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二十一)集中辦理工業企業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登記。對工業企業投資的重大項目審批手續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登記事宜,加強服務,指導做好申報(申請)材料準備工作,對企業提出的申請,開辟“綠色通道”,第一時間受理,第一時間審查,特事特辦。2017年開展一次補辦工業企業項目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登記“集中服務月”活動,全面梳理和解決登記辦證中存在的問題,為一批工業企業集中辦理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權證。(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配合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全區各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二)允許企業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允許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繳納,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內全部繳清,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壞進行復墾,復墾達到驗收標準的不再收取土地復墾費。(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全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降低工業用地出讓底價。工業用地出讓底價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及相關政策執行。工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符合自治區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節約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于國家統一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全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十四)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鼓勵工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對產業集群項目、特殊重大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確需保留的山體、林地等生態用地,可以采取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方式使用土地,與當地村、組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不得改變土地性質、破壞土地功能。支持全區各市、縣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供熱設施等公共服務項目。(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全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二十五)優先保障工業用地指標。完善“集中統籌、分級保障”制度,優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備用地報批條件、當年能及時開工的重大工業項目用地指標,重點支持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四個實施“二次創業”的產業項目用地。全區每年下達的土地指標,全區各市、縣工業用地指標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標的30%安排;對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工業項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的重大工業項目,自治區預留土地指標要應保盡保,原則上工業用地預留指標占比不低于30%。若對上述30%工業用地指標進行調整,需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會商。(牽頭單位:國土資源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
五、降低用電用氣用水成本
(二十六)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進一步擴大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2017年,按當年全區全社會用電量的20%左右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電力用戶準入門檻,供電電壓等級35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電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則全電量參與2017年電力市場化交易。探索以園區為單位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建立區域電網,進一步擴大區域電網范圍。推動大電網與區域電網有機結合,探索創新合作模式,努力實現合作共贏、共同發展。落實桂政發〔2016〕20號文件提出關于改進企業減產停產期間基本電費計費方式政策,對新投產大工業用戶,在達產前基本電費按實際運行容量收取。(牽頭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物價局,廣西電網公司等)
(二十七)降低企業用氣成本。加強對全區天然氣長輸管道、城市配輸管網價格成本監審力度,確定天然氣合理管網輸配價格,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天然氣主干管網可以實現供氣的區域,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供氣環節,隨意加價。鼓勵有實力的企業進入下游燃氣市場競爭,鼓勵引導對管網工業園區和用氣量達到一定標準的管網大用戶直供并協商確定用氣價格。(牽頭單位:自治區物價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廣西投資集團等)
(二十八)降低企業用水成本。合理設定超計劃(定額)用水量標準,全區各地非居民用水戶超計劃(定額)用水量設定標準在現有基礎上增加30%。對新開工工業項目,在接水時予以接管費用減半優惠。支持工業節水先進技術推廣應用,通過價格機制引導企業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牽頭單位:全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物價局等)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發展扶持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6月2日
關于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發展扶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千方百計做好穩增長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5〕19 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落實政策穩增長工作的通知》(南府函〔2017〕45號)等自治區和南寧市各項穩增長政策以及《南寧市加快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南辦發〔2015〕77號)精神,推動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擴大規模、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資金在市發展服務業引導資金中統籌安排;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已獎勵或補助的同一事項,市級財政不再安排資金獎勵和補助。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遵循“政府引導、部門聯動、主體自愿”的原則,各部門協調配合,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行業和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扶持企業適用于在南寧市工商部門注冊(或在自治區工商部門注冊但業務在南寧市范圍內開展)的企業。扶持行業主要包括商貿業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商貿業具體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具體為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品修理業、其他服務業、新聞和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具體細分見附件)
第五條 扶持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事項和資金額度
第六條 對完成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批發業、零售業銷售額,住宿業、餐飲業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營業收入增速年度目標任務,以及新增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目標任務的縣區(開發區)進行考核,對綜合排名(評分細則另行制定)前10名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前1—2名,各扶持15萬元;前3—5名,各扶持10萬元;前6—10名,各扶持5萬元。
第七條 對各縣區(開發區)完成下達目標任務的,每實現當年月度新增入統1家,獎勵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2萬元;每實現年度新增入統1家,獎勵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1萬元。
第八條 對當年經統計部門確認新增上限入統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工業企業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公司并納入限上統計,且當年或次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對當年新增月度上規入庫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增年度上規入統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鼓勵多種經營的企業把附營的其他營利性業務剝離出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并納入規上統計,當年或次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5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場(大型賣場)集中收銀、商場化經營管理。對實行統一收銀、統一管理,并申報入庫統計的商業綜合體或專業市場,給予最高不超過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資金撥付至企業所在縣區(開發區),由縣區(開發區)根據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銀工作設施設備的資金規模核撥至企業。對完成商業綜合體或專業市場成功實施統一收銀、統一管理并入庫統計工作任務的相關縣區(開發區),由市財政按每完成一家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方式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給予企業上臺階獎勵。對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的企業,其當年銷售額(營業額或營業收入)首次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臺階只獎勵一次。具體如下:
批發業:對年銷售額首次突破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300億元且連續3年正增長的限額以上批發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零售業:對年銷售額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且連續3年正增長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住宿業:對年營業額首次突破0.3億元、0.5億元、1億元、3億元且連續3年正增長的限額以上住宿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餐飲業:對年營業額首次突破0.5億元、1億元、2億元、5億元且連續3年正增長的限額以上餐飲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對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 10億元、20億元且連續3年正增長的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給予企業增速獎勵。對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其當年增速為正且符合以下標準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如下:
批發業:年銷售額達到1—20億元(含20億元)、20—50億元(含50億元)、50—100億元(含100億元)、100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銷售額增速高于全市批發業銷售額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零售業:年銷售額達到1—5億元(含5億元)、5—10億元(含10億元)、10—20億元(含20億元)、20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銷售額增速高于全市零售業銷售額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住宿業:年營業額達到0.3—0.5億元(含0.5億元)、0.5—1億元(含1億元)、1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營業額增速高于全市住宿業營業額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餐飲業:年營業額達到0.5—1億元(含1億元)、1—3億元(含3億元)、3億元以上的企業,當年營業額增速高于全市住宿業營業額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5億元(含5億元),同時當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增速10個百分點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年營業收入達到5—10億元(含10億元),同時當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同時當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其他營利性服務業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第四章 資金申報和監管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企業進行充分摸底后,將扶持資金需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并納入當年預算。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發送申報通知至各行業主管部門。扶持資金申報原則上實行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收集審核本行業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的申報材料,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具體申報材料在扶持資金申報通知中明確)。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聯審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年度資金扶持計劃至各縣區(開發區)和行業主管部門。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各縣區(開發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將考評初步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根據市人民政府審定結果,對各縣區(開發區)下達扶持計劃。
第十五條 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將扶持資金撥付至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涉及企業扶持資金的由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撥付至相關企業。獲得扶持資金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并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企業申報資格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工作。
第十八條 市統計局負責做好統計業務指導,督促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全面、準確填報統計數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統計范圍,核實企業相關統計數據。
第十九條 市商務局負責限額以上商貿企業,以及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中的企業管理服務、咨詢與調查、其他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品修理業、其他服務業等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公司上限入統。
第二十條 市工信委負責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2個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配合市商務局指導工業企業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公司上限入統。
第二十一條 市文新廣局負責新聞和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娛樂業等4個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二十二條 市體育局負責體育服務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旅發委、工商局、司法局、人社局分別負責商務服務業中旅行社及相關服務、廣告業、法律服務、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二十四條 市衛計委、公安局、教育局、交通運輸局等其他服務業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服務業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批發業、零售業銷售額,住宿業、餐飲業營業額和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營業收入增速年度目標任務落實,抓好新增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目標進度督促、檢查、落實工作,推進大型商品交易市場(大型賣場)集中收銀、商場化經營管理工作。對接近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要加強服務力度,培育企業發展壯大,并爭取入庫統計。
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支持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誠信規范的宣傳推廣活動,公安、城管等相關部門,在不影響交通及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對企業開展戶外宣傳推廣活動給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若企業年內同時符合并申報兩項(或兩項以上)獎勵,只能享受其中一次最高標準的獎勵。